本人一直从事民办教育促进法在实践中的应用研究。本次国家教育部面向社会征求“民促法实施条例”的修改意见,我提出了10条修改意见,期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最后定稿中留下只言片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建议人:陈贤旭,长沙职业技术学院,研究方向:民办教育管理研究。联系电话:13549680999
提出建议的基本观点:
1、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推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必然途径;
2、义务教育阶段禁止营利性民办学校进入,体现对于义务教育国家意志;
3、突出解决民办教育促进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点和难点,不避重就轻。
4、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应该着眼于一揽子解决民促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对应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应条文,本人对其实施条例提出修改建议如下: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1、举办者在申请设立民办学校时,应该分类选择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
2、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公办学校接受国家审计。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3、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向国家民政部门申请法人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向国家工商部门申请法人登记。
4、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的学校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学校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产使用权证等。
第五章 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5、新办实施十二年一贯制的基础教育民办学校,应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立两个校园和两个法人独立办学。
已经设立的实施十二年一贯制的基础教育民办学校,应将非营利性阶段和营利性阶段分块进行资产分割、独立核算。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国家实行会计委派制度,纳入公办学校财务管理体系。
民办学校应该接受国家审计。
实施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转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三年的过渡期,从2017年9月1日开始计算。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6、此条例颁布之前已经存在的民办学校,如果选择营利性民办学校,需完善土地手续并按照国家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7、每学年度民办学校应向社会公示办学章程执行情况和办学成本情况;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信用档案制度。
8、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和监督,切实防止民办学校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违法行为。
9、民办学校终止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法定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10、本条例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依规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条例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本条例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